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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屬規費性質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4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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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編者註:交通部)依據商港法第15條規定,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委託所屬各港務局就使用政府提供之港口及相關設施之入港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收取商港服務費,所收之收入並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全部用於商港建設,上開依法收取之商港服務費,依受益付費之個別報償原則及徵收規費之精神,核屬規費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