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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鐘獎金鼎獎等之審查費及評審費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636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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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及○○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聘請學者專家擔任金鐘獎、金鼎獎、亞太影展及金馬獎等之評審,所給付之各項審查費及評審費用,應認屬各該受領人之兼職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