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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評鑑人員所領之評鑑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513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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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縣政府組織員額評鑑小組召集委員所支領之召集費暨評鑑委員與隨同工作人員所支領之評鑑費,係屬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併計所得人取得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縣政府組織員額評鑑小組所辦評鑑業務,係於正常上班時間作實地訪視及評鑑工作,所支領之召集費或評鑑費,不得以須利用上班以外時間彙整、分析、研判評鑑資料為由,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