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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產試驗所海上工作人員支領之海上副食補助費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505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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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試驗所試驗船船(職)員隨船前往遠洋近海執行試驗研究,如試驗船自行籌辦伙食,伙食費用由海上工作人員負擔,船(職)員原支領海上副食補助費,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編者註:現行「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規定,經予併入海上職務加給內,該項併入之海上副食補助費,核屬差旅費中膳雜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