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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人員招攬廣告之酬勞屬薪資或執業所得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70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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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從業人員如係由大眾傳播事業所約僱,其招攬廣告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收入,應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年終結算申報時,得申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非受僱於大眾傳播事業者,其招攬廣告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報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稅款,年終結算申報時,得依同法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