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8 22:0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員受訓時由警校就其薪資所扣之教育訓練費不得自薪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2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限期服務警員在受訓期間所領薪餉,其由警校扣抵之教育訓練費,應不得自薪餉中扣除。
(依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令,本函令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