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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員受訓時由警校就其薪資所扣之教育訓練費不得自薪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2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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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服務警員在受訓期間所領薪餉,其由警校扣抵之教育訓練費,應不得自薪餉中扣除。
(依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令,本函令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