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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製作電視綜藝節目之報酬係薪資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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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聘參與電視綜藝節目之製作,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核非稿費之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