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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勤服務職工所收取之小費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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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航勤服務職工所收取之小費,屬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性質。其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配合員工自繳互助金餘額統收分配,仍應按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稅。至其中屬職工歷年自繳互助金餘額發給部分,因係取回自繳資金,依本部69年9月16日台財稅第37749號函規定,應可免再計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