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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於僱用關係之專利審查費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8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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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委員審查專利申請案件取得之審查費,係基於僱用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