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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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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第4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各該單位予以補助部分,應一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