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第4款規定,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政府公教人員投保公務人員保險,由各該單位予以補助部分,應一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