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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年終晚會所支付之費用非屬員工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5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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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如舉辦年終晚會,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原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應免予扣繳所得稅。至公司員工為響應愛國捐獻,將停辦該晚會之節餘款捐獻「自強救國基金」,以代替晚會,上項節餘款應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無需併同薪資所得申報課稅,而各員工自亦不得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