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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金如作為員工之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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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