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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會傳道人受領固定薪資應依法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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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會傳道人如係僅由教會供給其傳教工作上所必需費用而未支領任何報酬或津貼者,自無所得可言,應不發生課稅問題。三、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但如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者,應依該法規定報繳贈與稅。四、教會傳道人在教會提供勞務,受領固定薪資報酬者,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