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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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董事長領取之薪資即使因故退回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10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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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照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為費用。公司組織執行業務之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既經列帳為費用,此項薪資所得應為不論公司盈虧均可取得者,至日後公司經營不振,其退回已領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該部分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