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董事長領取之薪資即使因故退回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5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10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照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為費用。公司組織執行業務之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既經列帳為費用,此項薪資所得應為不論公司盈虧均可取得者,至日後公司經營不振,其退回已領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該部分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