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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董監事等從外埠至事業所在地之交通費膳宿雜費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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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個人方面,得適用本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惟如係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按薪資支出予以認定。(二)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個人之目的,或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至該事業所在地查詢有關業務,所發生之交通、膳宿雜費,核屬私人費用,不得列為事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