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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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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