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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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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