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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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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