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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有虧損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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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