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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43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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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