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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房屋合併銷售有關房屋價格與大建築商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57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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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房屋款之市價可參酌「臨近地區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市價」之規定,所稱「大建築商」之認定標準,請參酌說明三辦理。說明︰二、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其買賣合約或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者,如經稽徵機關查明房屋款顯較市價為低,稽徵機關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房屋價格,尚不得逕依其所參酌之市價資料核定系爭房屋價格。三、主旨所稱「大建築商」之認定標準,請參酌左列標準之一認定之:(一)同一時期於臨近地區建造同一建築型式之建築商,其實收資本額或營業收入額相對較大者。(二)符合內政部「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3條(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條件者。(三)各地區國稅局所轄當年度實收資本額或營業收入淨額排名前二分之一大之建築商。(四)其他經稽徵機關衡酌當地經濟發展情形所訂合理可資認定為大建築商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