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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無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而承攬國外工程時應申報收入損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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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利事業在國外未設置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在其申報有關承攬國外工程之所得時,應於結算申報書上載明其有關收入及成本費用數額,不能逕按該項工程之所得額申報。稽徵機關如對其收支重要事項有疑問者,得通知該事業提出會計憑證及單據審核以憑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