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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同時期及相當交易量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1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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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說明二規定,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所稱「同時期」,指該股票交易日之前30日。又所稱「相當交易量」,以增減不逾該股票交易量50%為範圍。至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