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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784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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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除其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說明:二、主旨所稱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如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則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