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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其價款如已劃分原則上不按比例調整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53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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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如其買賣合約或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除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情事或房屋款顯較市價為低者外,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