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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以購地並於該地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收入認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1563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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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以購地並於該地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