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而申請適用權責發生制者其收入及費用應一併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48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