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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管理費徵免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315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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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登記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其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性質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及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另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年度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