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編者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國外社團、民間團體撰寫內參資料給付之補助費,如該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又該項補助費係屬該受託國外社團、民間團體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全額(含人工費及其他各項事務費用等)扣取20%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