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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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83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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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2
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須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方得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應無公司是否已確實執行該項國外投資之疑慮,因此對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以公司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