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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83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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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須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方得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應無公司是否已確實執行該項國外投資之疑慮,因此對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以公司投資款匯出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