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部(編者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各項收入,是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及其支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一案。說明:二、依照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貴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依民用航空法等法規提供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如均依法使用且未移作法定外之用途,則其依法所收取之場站使用費、服務費、噪音防制費及機場服務費等收入,因具規費性質,核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至有關飛機出租或場地設備出租等自行對外招標訂定契約而收取之收入及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詳如該基金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核定表)。三、該基金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未辦理營業登記,依本部75/09/30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