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駐美採購人員薪給扣繳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85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我國公營事業派駐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代表處採購服務團工作人員所領薪給,應否由原派機關扣繳我國所得稅。說明:二、中央信託局(編者註:現已併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油公司、台糖公司,派駐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代表處採購服務團工作人員,如係持用貴部發給G類護照,並享有在臺協會所發免稅卡,不需向美國政府報繳薪資所得稅;則其所領薪給,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編者註:現為3萬元)部分,扣取5%所得稅,不適用本部63台財稅第3727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