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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不須再重新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1196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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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處分確定後,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經稅捐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應納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法院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毋庸再重新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