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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繳納稅款其應加計利息者其利率之適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0591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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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79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各項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依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辦理。說明:三、稅捐稽徵法第38條及48條之1加計利息之規定,因已明文規定以某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仍應依該規定辦理,不得一律適用1月1日之利率。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