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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具資格者將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報酬之核課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77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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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事務所,將客戶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自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收取之酬金係屬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經紀人」之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三、專利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不論是否透過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之事務所仲介,其全部報酬係屬專利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含支付之佣金)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專利代理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依本部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