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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庫代收稅款短收之滯納金利息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90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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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局建議:各級公庫代收稅款,如發生短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每件在新台幣200元以下,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乙案,經報奉行政院88/10/27台財第39653號函同意照辦。(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3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