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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租屋設婚姻介紹所雖不准辦理營業登記其給付之租金仍應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364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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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向他人承租房屋,開設「月下老人婚姻介紹所」,辦理婚姻介紹所收取酬金,雖非商業性質,不准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惟其仍屬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事業」,其給付出租人租金,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68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