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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分割減資後再增資其增資金額未大於減資者得否適用增資擴展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304557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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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之2,係在健全經濟發展,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且為避免公司取巧,藉由減資再增資,公司資本及資金未增加情況下,仍可取得租稅獎勵之不合理情形,故於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2條第2項明定,公司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另查企業併購法第37條,則在避免企業併購影響既有之租稅減免利益,故明定公司進行分割,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承受被分割公司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之租稅獎勵,此與企業進行分割減資後再增資之行為是否得適用首揭增資擴展之獎勵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