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之違約金及經費分攤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6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票據交換所非屬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之行業,其銷售額應依同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並依規定領用統一發票。說明:二、另各地票據交換所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規定,辦理票據交換業務,對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所收取之違約金收入及經費分攤收入,係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自本部87/12/18台財稅第871970671號函發布日起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利息收入部分,係屬財務調度範疇,免予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