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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之違約金及經費分攤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6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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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票據交換所非屬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21條規定之行業,其銷售額應依同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並依規定領用統一發票。說明:二、另各地票據交換所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規定,辦理票據交換業務,對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所收取之違約金收入及經費分攤收入,係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自本部87/12/18台財稅第871970671號函發布日起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利息收入部分,係屬財務調度範疇,免予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