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部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公式應如何適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乙案。說明: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明定法規之修改,如導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應採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因此,公司90年度以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已按原本部台財稅第770656151號函或台財稅第871967679號函所發布之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者,如改按本部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19號令從新計算免稅所得額致產生更不利之影響,得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精神按前揭本部77年或87年發布之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