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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非屬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6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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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說明:二、上開回收清除處理費如係由業者直接撥入金融機構之基金專戶,業者得憑金融機構出具之收款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免另取得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