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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董事以私人名義借款供該法人使用支付之利息應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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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事以私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轉供該法人使用而支付之利息,核屬財團法人向私人借款而支付利息,應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