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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選擇適用5年免稅可選擇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7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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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經核准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公司,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準用本部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令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二、以前以資本額及購置設備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並開始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於本令發布日起3個月內,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之規定選擇計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三、以前以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方式適用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本令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準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8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或依本令附件所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但一經選定,於該次投資計畫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公司逾期未選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本令附件所列公式核定其免稅所得額。(四)本令發布日前,營利事業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經該事業申請改按本令規定更正,其因更正而有應補或應退稅額者,免予加計利息。
附件:

免稅所得額=

全年所得-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益或(捐失)】

Í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Í

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

Í

1–委外加工比率】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

 

Í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

 

    

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

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基準年度研究發展支出

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

委外加工比率=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總成本

屬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其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得免予減除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基準年度之認定等其他相關事項,準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