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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聯勤外事處俱樂部如有對外營業應繳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717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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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勤總司令部外事處所屬信義俱樂部、中山俱樂部、彩虹招待所、自由之家及海軍台北勤務處所屬碧海山莊軍官俱樂部等單位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同意照貴局函報之作業方式課稅。
附件: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二密字第450號函
主旨: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外事處所屬信義俱樂部、中山俱樂部、彩虹招待所、自由之家等應否辦理營業登記案,謹報請鑒核。說明:二、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外事處所屬信義俱樂部、中山俱樂部、彩虹招待所、自由之家等單位有對外營業情事,案經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大安分處函請辦理營業登記及領用統一發票;惟據該外事處函復稱其所屬信義俱樂部等單位係以接待服務國軍官兵及眷屬為目的,各項營收均用於改善及維護單位設施,核屬政府機關,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而僅就其所屬信義俱樂部等單位涉及對外營業部分之銷售額,按月彙總填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繳款書名稱之「政府機關」4字已改為「機關團體」)於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後,分別向各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三、案經本市稅捐稽徵處研議,為因應買受人申報進項扣抵之用除准其所請外,如買受人要求開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逐筆開立「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並以其第45聯交由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及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而按月彙總開立及遂筆開立部分,應於次月15日前一併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該作業方式是否可行?因案情特殊,尚乏前例可循,未敢擅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