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其所得之半數可以免納所得稅,故應於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以其半數扣繳稅款。茲就所提疑義分別核釋如次:1.此項分配之報酬,非屬按月給付之薪資,故於給付時不得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亦不得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扣繳稅款。2.此項變動所得,於填報扣繳憑單時,該給付總額僅須填寫給付總額之半數金額,另於備註欄說明「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一次分配之報酬總額為○○○元」。3.公司每月給付遠洋漁業船員之安家費,如屬預借性質,自不得以費用列支,亦無須扣繳稅款;俟漁船作業期滿後一次分配報酬時,始按變動所得半數扣繳。惟如該項安家費係屬每月固定薪資性質,則漁業公司可以薪資費用列支,並以每月給付之金額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由所得人合併所得年度所得申報繳稅,俟漁船作業期滿後,再以分配之報酬(即結算之報酬與已發各每月薪資總額之差額)為變動所得,依規定半數扣繳稅款。此項分配船員之報酬,並可以當年度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