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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至國外設置之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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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