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管理局所設置之作業單位,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凡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該管理局之收入,如係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至於列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其收入依照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9條之規定,該基金年度決算後如有賸餘,除報經核准循預算程序撥充為科學工業園區開發、擴充、改良及各項作業設施計畫所需資金或列為未分配賸餘處理部分外,應解繳國庫。故其基金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應依主旨之規定課稅。三、至管理局所設置之儲運中心,係屬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之「園區事業」,其銷售勞務與園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准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7條第4項)暨本部78/10/21台財稅第780353546號函之規定適用零稅率。